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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120823713號令

 

主旨: 訂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訂定目的及意旨

災害防救法於111年6月1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91號令修正公布,其第60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級政府針對實施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應依法令予以表彰。同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表彰對象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表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茲因本部為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及火山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爰依上開授權事項,訂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重點說明如下:一、明定表彰對象之條件(第3條);二、明定表彰審查程序(第6條);三、規範表彰審查基準(第7條);四、明定表彰方式(第8條);五、明定各級政府得撤銷或廢止發給獎金處分及註銷獎狀、獎牌或獎座之態樣(第9條)。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0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