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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10826969 號令

主旨: 修正「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修正目的及意旨:
       內政部為配合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爰修正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本細則之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1條);二、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修正條文第2條);三、配合本法第2條及第4條之修正,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四、增訂優先使用書之使用時機、送達、通知及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11條及第12條);五、現行條文第12條第2項規定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已提升至本法第30條第2項規範,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14條);六、增訂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之通訊傳播事業於接到優先使用書或受通知後,應依優先使用書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災害應變中心或各級政府於完成優先使用後,並應發給完成優先使用證明(修正條文第19條);七、增訂各級政府應將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所需被優先使用事業納入救災資源資料庫。(修正條文第20條) 等。     
 
最後更新日期111-12-12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