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回頁首
跳到主要內容區
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10821121 號令

主旨: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修正目的及意旨:
       內政部為配合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第9條第4項授權規定及應實務需要,針對專技人員於執行檢修業務期間發生意外事故,確保其對於第三人傷亡或財物損失之賠償責任,並完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管理規範,爰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次重點包括: 一、配合本法第9條第3項變更為第4項,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1條);二、配合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修機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務之規定,檢修機構之定義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條文第2條);三、為強化檢修機構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辦理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等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時,因檢修期間發生意外事故,確保其對於第三人傷亡或財產損失之賠償責任,將「專業責任保險」修正為「意外責任保險」(修正條文第5條)等。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6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