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回頁首
跳到主要內容區
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修正「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須知」第23點及第8點附表4、附表5、第9點附表6、第13點附表7、附表8、附表10,自即日生效
修正「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須知」第23點及第8點附表4、附表5、第9點附表6、第13點附表7、附表8、附表10,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 1110821117 號令

主旨: 修正「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須知」第23點及第8點附表4、附表5、第9點附表6、第13點附表7、附表8、附表10,自即日生效。 
最後更新日期111-09-30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