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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10821115 號公告

主旨: 訂定「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自即日生效。 

訂定目的及意旨:
      「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第3項規定授權公告,作為各類場所應進行消防安全設備定期辦理檢修申報之依據。
       鑑於「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之定義尚未有明確規範,爰依本法第9條第3項授權公告,俾使民眾能明確瞭解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之範圍,進而落實消防安全設備定期辦理檢修及申報之義務,以強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正常及消防安全。



 
最後更新日期111-09-22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