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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部分條文,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施行。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00821036 號令

主旨: 修正「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部分條文,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施行。

修正目的及意旨:
       為避免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 (以下簡稱複合容器) 倘安裝非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以下簡稱標檢局)公告應施檢驗商品品目之夾套式容器閥後,因安裝未落實導致液化石油氣洩漏,內政部於110年2月23日邀集相關產官各界召開會議研商,會議決議增列複合容器倘安裝非屬標檢局公告應施檢驗商品品目之夾套式容器閥者應進行氣密試驗方式; 另增訂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鋼製容器)安裝容器閥後再實施氣密試驗方式及前揭氣密試驗不合格容器之處置規定,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鋼製容器型式認可試驗項目之氣密試驗,應以空氣或氮氣實施試驗(修正條文第8條);二、修正鋼製容器個別認可試驗項目之氣密試驗,應安裝容器閥後再進行試驗(修正條文第11條); 三、增訂鋼製容器未通過個別認可之氣密試驗者,得申請補正試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四、修正複合容器型式認可試驗項目之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及洩漏試驗,應安裝容器閥後再進行試驗(修正條文第19條);五、增訂複合容器如使用非屬標檢局公告應施檢驗商品品目之容器閥者,則應進行氣密試驗之規定;增訂未通過氣密試驗者得申請補正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等。
最後更新日期110-07-08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