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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00821032 號令

主旨: 修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修正目的及意旨: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於93年4月13日訂定發布,曾於99年12月28日、102年5月17日修正。因「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新增預購個別認可標示制度,個別認可標示經申請預購後得預先附加於產品,再行辦理個別認可,為利預購個別認可標示制度之施行,爰配合刪除本細則第6條第2項第1款有關解除封存後始得附加個別認可標示之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3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