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00821025 號令 主旨: 訂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規費收費標準」 訂定目的及意旨: 內政部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管理要點第4點第1項、第5點第1項、第7點第1項及第8點規定,受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登錄申請、登錄證書展延申請、增列認定品目申請之書面審查、實地評鑑、核發或補(換)發登錄證書等業務; 為健全規費制度,爰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規費收費標準」,內容包括:申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登錄及申請展延登錄應繳納之書面審查費、實地評鑑費金額(第2條)、申請增列認定品目應繳納之書面審查費、實地評鑑費金額(第3條)、退還及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之情形(第4條)、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應繳納證書費金額(第5條)等。 懶人包-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規費收費標準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規費收費標準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規費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