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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散播災害假消息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散播災害假消息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重大災害是否發生等資訊之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及公共安全甚鉅,若有針對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而為通報或以任何方式散播,皆會造成民眾大規模之恐慌並危害公共安全。
現行「災害防救法」第41條,訂有明知災害不實訊息,而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者,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臺南市已有一件案例涉嫌散播淹水之假消息,經警方依災害防救法第41條移送,消防署建議民眾在分享災害相關消息前,應先仔細查看消息來源是否值得信賴,並可透過行政院、內政部官網「即時新聞澄清」專區或災害情報站「闢謠專區」,確認訊息正確性;另外行政院也與LINE合作,透過LINE訊息查證官方帳號可以迅速檢視由政府相關部門第一時間澄清所有關於國安、民生、災防等重大訊息,減少假訊息的散布。
行政院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行政院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內政部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內政部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災害情報站闢謠專區
災害情報站闢謠專區

災防法第41條
最後更新日期108-08-08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