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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確保各類場所安全 內政部訂辦法 要求消防設備依限檢修申報

大火無情,為提升消防檢修人員與檢修專業機構之品質,內政部於今(7)日部務會報通過新訂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草案,明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項目、方式、基準,並規定不同場所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至少每半年至1年需進行檢修,檢修結果應於期限內向消防主管機關報請備查等,未依限檢修或申報,依消防法最高可處新臺幣10萬元,透過平時落實各項消防設備檢修申報,讓災時損失降至最低。
內政部表示,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平時備而不用,一有火災發生,要能發揮作用,在平時就必須確實檢修,為確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能維持功能正常堪用,使建築物或場所管理權人確實負起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及提升消防檢修人員與檢修專業機構之品質,經參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一篇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依消防法第9條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草案。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為避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案件太過集中而造成檢修人員或消防機關人力無法負荷,考量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採分散檢修及申報備查之期限,但至少每半年至1年需進行檢修1次。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消防專技人員數量等因素,得另定申報期限或檢修頻率並經內政部核定後,不受上開期限之限制。若未依限檢修或申報,將依消防法第38條第3項規定,處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另考量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使用之設備及器具,攸關檢查結果判定合格與否之準確性,及讓民眾簡單及清楚辨別消防安全設備是否定期檢修,同時也訂定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必要設備及器具應實施校正、經檢修完成之消防安全設備應附加檢修完成標示,兼顧實務需求及符合民眾期望。
內政部指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108-04-25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