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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依限辦理檢修申報,確保場所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平時備而不用,一有火災發生,要能發揮作用,在平時就必須確實檢修,內政部消防署為確保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能維持功能正常堪用,並有效督促各類場所管理權人定期辦理檢修申報,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38條第2項,將違反第9條第1項檢修申報規定,修正為直接處罰後限期改善,並得按次處罰。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所定甲類場所應於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甲類以外場所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檢修申報,違反者,各消防機關將依消防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裁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基於「自己財產,自己保護」原則,內政部消防署呼籲各類場所管理權人務必委託合格之消防設備師(士)或經內政部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於期限內完成檢修申報,俾確保自身場所之消防安全。
最後更新日期107-05-31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