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各縣市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作業規定

一、目的:為即時掌握災情狀況,強化災情通報速度。
二、請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依下列事項辦理災情通報事宜:
  (一)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於受理報案時,初步判定災害已達通報作業規定時,應於10分
     鐘
內向本署通報。
  (二)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於受理報案派遣後,20分鐘內仍在搶救,應立即向本署通報。
  (三)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就災害案件經媒體報導者,應於5分鐘內向本署通報。
  (四)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完成初報後,最遲應於20分鐘內續報本署至結報為止。

檢附相關通報作業規範及強化通報函令
 

出處: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專業版 > 救災救護 >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其他規定 > 強化各縣市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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