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什麼要規範公務員赴陸進修

◎李默

公務員為什麼不可赴陸進修

  依據民國103年10月29日聯合報頭版刊登「高階公務員禁赴大陸進修明天生效」的訊息,政府為考量敏感的「國安」因素,修正並發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8條(增訂第3項),亦即簡任十一職等以上高階公務員,今後將無法再申請赴陸進修,讀到一半的學歷直接喊「卡」,確定拿不到畢業證書;十職等以下公務員已在進修者,將允許其取得學分、學位。至於,未來公務員要再申請赴陸進修者,所屬機關雖有審核、同意權,但各單位「原則上不會同意」。

  這個消息宛如晴天霹靂,讓部分在陸進修之公務員急得直跳腳,尤其在金門地區,更引起部分公務員反彈。原因無他,當初為圖小三通的便利性,方便赴陸進修,自動請調金門服務;結果現在政府禁止赴陸進修,修了一半的學位沒了,人也調不回本島,真可算是未如心願。

  先讓我們回顧一下兩岸人民交流的進程。政府於76年11月2日基於人道考量,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開啟兩岸民間交流;90年1月1日開放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也就是俗稱的「小三通」,但仍未開放公務員可赴大陸地區,直到95年10月19日,政府始正式開放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可赴大陸地區,隨後又在97年12月30日,開放簡任第十一職等及警監三階以上未涉密之公務員、警察人員可赴大陸地區;至此,除了少數特定身分或涉密人員外,幾乎已全面開放公務員赴陸。

  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3年6月30日止,在臺灣地區34萬6,059名公務員中,曾經去過大陸地區之人數,已達22萬796人次。在這麼多赴陸公務員中,相關機關所掌握的資料統計,93年至102年11月底止,共有97名公務員赴大陸進修,其中91人是攻讀博士班,亦即赴陸進修的公務員人數僅是極小的部分,為什麼政府要大張旗鼓地限制公務員赴陸進修呢?

公務員為什麼要赴陸進修

  我們先來討論一下,公務員為什麼要到大陸進修碩、博士學位吧!首先,有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係由《公務人員進修法》規範,但是該法係鼓勵公務員在本國及外國地區進修,對於赴大陸地區進修,則無明確規範,形成一個灰色地帶,也給了投機者發揮的空間。同時,囿於我方在國際間受到中共大力的排擠,使我大學校院在國際間的排名與聲望均不及大陸知名院校,造成有意從事學術研究,或是赴國外發展的公務員,為了不輸在起跑點上,因此就近轉赴大陸求取更高的學歷(至少沒有語文方面的限制)。另外,政府亦為了顧及大陸籍配偶之就學人權、臺商子弟回臺就學之學業銜接等問題,在100年1月10日公告認可大陸地區列名「985工程」之41所大學名單,其後又在102年增加採認大陸地區大學學歷111所(包括大陸於1990年代開始規劃界定之21世紀重點高校約100所,也就是大陸所謂的「211工程」),從而對我方民眾產生了磁吸效應,赴陸進修的人數大增。在部分公務員心中,亦認為不久的將來,大陸的學歷亦將加入公務員的履歷表中,而越高的學歷,資績評分越高,代表升遷的機會也越大,為何不比其他人搶先一步取得更高的大陸學歷呢!最重要的原因,在於大陸方面對於我方公務員赴大陸進修,表達了極大的歡迎態度;大陸為配合我方進修公務員的方便,可說採取了最大的寬容度,同意我赴陸進修之公務員可採週休假期赴陸上課,也可以每個月安排3至4日,以利排假赴陸就讀,更有以視訊、函授、教授來臺教學,或是在香港分校、臺灣姊妹校等就讀方式進修,十分具有彈性。另外對於入學方式,更是大開方便之門,筆試沒考過沒有關係,找個臺灣的民意代表跟大陸國臺辦「交涉」一下,就可以破格錄取,甚至透過在公務上接觸過的大陸大學校長、臺辦主管,由他們聯名保薦,也可免試入學,更不需要是本科系畢業,因此造成不少我方公務員並非法律系畢業,卻在大陸政法大學修法律博士,在國內學工程的,卻在大陸醫學院外科就讀的現象。

為什麼要規範公務員赴陸進修

  既然赴陸進修這麼容易,取得的又是國際上承認的學歷,在政府大力推動兩岸交流的情況下,為什麼政府要限制公務員赴陸進修?這個問題可從法律及國安兩個層面來分析。

  在「法律」層面,我方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項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與第9條第3項但書所訂定之〈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來規範辦理,也就是說,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員須在進入大陸地區七日前填具申請表,向所屬機關(構)提出申請;政務及涉密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首長及簡任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則要在三星期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可以進入大陸地區,但公務人員申請赴大陸,只有觀光、探親、探病、奔喪、參觀訪問、與業務相關活動、參加會議及其他等八種事由,並沒有「進修」這個選項,依據《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有「服從及誠實」的義務,因此,若公務員以其他名義申請赴陸,卻是去唸書,不但違反了《公務員服務法》,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都是有罰則的。

  再說「國安」層面,眾所周知,大陸從未放棄以武力犯臺的主張,並擅長對臺統戰工作,對於我赴陸進修之公務員,等同是送到嘴邊的肥肉,怎捨得不加以利用。就以往國安機關查知的案例發現,大陸對我赴陸進修之公務員極盡利誘之能事,其破格錄取,端看你能接觸多少公務機密資訊,而方便入學,提前取得學位,全在於你的配合度有多高。大陸高校的教授多半兼任臺研所或臺辦幹部,一旦我方公務員被大陸高校錄取後,就開始安排指導教授人選,針對我公務員服務部門的特性與接密條件,擬定論文及報告的題目,就是要誘使我赴陸進修之公務員在撰寫論文或報告時,不得不引用公務上的資訊,再不然就是以學位要脅或誘之以利,要求我進修公務員返臺為其蒐集資訊,甚至有公務員在寫論文時,把我方即將實施的政策都寫上去,被陸方先行得知,結果我方之公務機密、科研機構之研發成果等等,均在不知不覺中流向大陸,嚴重危害了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

違規赴陸進修公務員的後果

  報載考試院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計,近十年來約有近百名公務人員私自前往大陸求學,被查處後,遭到記申誡至小過處分,就歷年來國安機關查知赴陸進修公務員的遭遇與處理方式,僅舉數例供參,殷鑑不遠,不可不慎。

一、雖免牢獄之災,難逃行政處分

  機關高階專員某甲,就讀大陸知名大學法律博士班,撰寫博士論文時,其指導教授不時以充實論文內容為由,要求蒐集臺灣地區各類選情、政黨動態及民調數據。剛開始時,只要求提供一些報章雜誌刊登的公開資料,接著就以論文內容不夠充實為由,要求甲員從機關公務資訊中,蒐尋指定之資料來補充論文內容,更要求為該校「港澳臺人士碩博士班」物色優秀公務員報考,每介紹1人可獲得酬勞美金2,000元。甲員的違異常言行為被國安機關查知,並通報服務機關,經機關召開考績委員會,核予記過1次,並要求甲員放棄大陸學籍。幸好某甲提供予大陸教授之資訊尚未涉及公務機密,才使得該員免除牢獄之災。

二、及時醒悟抽身,仍受處分得不償失

  中央機關處長級官員某乙,認定兩岸學歷相互採認勢在必行,為求能機先取得大陸學歷,自政府一開放公務員赴陸起,即私下報考大陸知名大學國際關係所攻讀博士班,並利用假日前往港澳地區再轉赴大陸上課。乙員某次赴陸期間,經由指導教授引薦,與中共國臺辦官員會面,該國臺辦官員表示,如能協助蒐集臺灣方面資料,不但博士學位可提前取得,更願意對所蒐獲之資料論件計酬;乙員對這要求大吃一驚,並警覺如果按大陸方面的要求去做,一旦遭查獲,可能會惹上牢獄之災,只好先虛與委蛇,返臺後即向機關首長報告,結果,不但再也不敢前往大陸(學位沒了),還因為赴陸未依規定辦理申請手續,遭機關行政處分,並調離主管職務,雖然是得不償失,幸好及時醒悟,未釀成大禍。

三、違規又違法,因小失大

  中央機關科長某丙,赴陸進修唯恐機關知悉,均利用周休假日,或赴金門及大陸地區出差機會,到校上課與指導教授會面。結果,未依規定申請赴陸情形遭國安機關查知並通報服務機關,機關召開考績委員會核予記小過1次並調離主管職務;另丙員利用因公赴陸出差期間,前往和指導教授會面,更把與教授會面的支出併於差旅費中報銷,衍生涉貪案件,經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並經地方法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丙員亦因此遭到免職的處分,這才是因小失大。

在小人面前,吃虧的永遠是君子

  內政部於103年10月28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於第8條增列第3項,明定現職公務員及軍方人員不得以「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名義申請赴陸。從此阻斷了公務員赴陸進修的管道。

  公務員是政府的重要財產,面對不友善的境外勢力,以及詭詐的大陸情工人員,不得不在開放中有所限制,才會訂定種種安全管制措施,其目的無非是要保護公務員免於外在的誘惑與陷阱。

  大陸對我公務員赴陸進修,表面上是極度的禮遇,背地裡則是磨刀霍霍等你送上門;而我純樸的公務員,除了知道盡心盡力於公務外,怎知那險惡的統戰陷阱已在等你上鉤。只為了想充實自己的本質學能,又何必要身蹈險境,國內、外有眾多的知名學府,何必一定要去大陸進修,與其偷偷摸摸地去讀書,何不光明正大依規定向機關報准進修,依法取得教育部採認的學歷,才能作為陞遷的資績積分,何樂而不為。


出處: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專業版 > 資訊公開 > 政風園地 > 政風宣導 > 案例教育 > 政府為什麼要規範公務員赴陸進修
文章網址:https://www.nfa.gov.tw/pro/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421&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