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面面觀

◎鄧維元、辜雅君、黃莉婷、廖祐呈

壹、前言

  在法治社會中,生活與法律密不可分。拉丁古諺有云:「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平時若能充實法律知識,即可明權利,知利害。當有權利時,就應行使;權益受損時,即可循途徑救濟之。本文特別歸納說明生活中常涉及的車輛買賣、租賃房屋、網路交易等較易衍生爭議之法律行為,以協助建構正確觀念、增進法律常識,避免因疏於注意致權利遭受侵害;或於遭遇問題時,得以依法律途徑加以救濟。

貳、車輛買賣問題

  不論何種形式的買賣,總有後悔的風險,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又於第249條第2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意即若於交易中已交付定金,買受人並不得因單純的後悔而請求出賣人返回定金;惟《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意指消費者可以有一段理解契約內容的合理時間;若企業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消費者即可主張契約條款無效。至於汽車買賣之契約審閱期間,依經濟部經(87)商字第8701452號函釋,因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性,且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3天共72小時。

  換言之,若消費者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可主張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該定金條款屬於無效。依前述函釋,可直接向業者請求退還全部定金。但如已充分審閱契約,或自動放棄審閱期間後仍想取消契約,依《民法》規定,契約之不履行屬於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時,則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惟須注意的是,為符合法規要求,車商在契約書上通常都會制式記載「本人已攜回契約審閱至少三日以上,充分了解契約內容無誤」,表示契約已按規定讓消費者審閱過後才簽約。為解決此一爭議,依消保會93年函釋,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的制式內容,履行審閱期間的規定,如雙方對於是否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有爭執時,應由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以保護消費者相關權益。

參、房屋租賃問題

  在房屋租賃期間,房東為求順利買賣,通常會要求承租的房客儘速搬離,而給房客帶來極大的困擾。但事實上,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之下,租賃契約會隨所有權的讓與,法定移轉至受讓人與承租人間而繼續存在,因此,房東或受讓人皆不得要求房客搬離。

  《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其適用要件有四:

  一、租賃關係存在:本條之適用,以當事人間有租賃契約存在為前提。

  二、出租人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發生在租賃關係存續中,出租人將租賃物所有權移轉與第三人。因在租賃關係存續中,出租人仍保有租賃物之「處分權」,故其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是為「有權處分」。學者有謂本條適用之關鍵既在於租賃物所有權之轉讓,而非買賣契約,稱之為「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較為妥適。

  三、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此為民國89年債法修正時增加之要件,蓋唯有租賃物經出租人交付承租人後為其所占有,受讓租賃物所有權之第三人方可就承租人之占有,知有租賃契約之存在,而不致因租賃契約於受讓後繼續存在而受不測之損害。

  四、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此亦為民國89年債法修正時所增訂,其是為避免實務上債務人於受強制執行時,常與第三人虛偽訂立長期或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妨礙債權人強制執行之弊端而設。

肆、網路交易問題

  在數位化的現今,網路購物係極為盛行的購物型態,其中網路刷卡付款雖極為便利,惟同時亦暴露於被盜刷的風險之中。因網路刷卡所需的資料簡單,僅需於網站上輸入信用卡卡號、該卡之到期日及授權碼,故不論刷卡者究為何人,均可通過網路驗證。因此,在整體的網路詐欺金額中,網路盜刷的比重當屬最高。如發現信用卡於網路被盜刷時,應先以冷靜之態度撥打發卡銀行客服專線,請客服人員依卡片遺失或未遺失但被盜刷之情況,分別辦理停卡或掛失,則該筆金額將列為「爭議款」,而不列入刷卡帳單金額裡,並由銀行負起舉證責任;待銀行查證持卡人確實無刷卡消費後,持卡人則當然確定無須支付該筆爭議款。

  目前我國網路刷卡的防盜機制仍採取最簡易的信用卡末三碼、3D驗證密碼及手機簡訊動態(隨機)密碼等方式,其中以末三碼的安全性最低,動態密碼的安全性最高。進一步的防盜保護則分為「固定密碼」與「動態(隨機)密碼」,前者指消費者向金融機構申請一組密碼,在網購刷卡時輸入,進行「3D」驗證;後者指每次刷卡時,消費者手機會收到1組密碼,限該次消費驗證使用。然上述保護程度較高之雙重驗證機制尚未屬強制規定,仍非現行網路刷卡消費的一般型態,故建議於申辦信用卡時,不妨多留意銀行所提供之防盜刷機制,並主動申請保障密度較高之密碼驗證方式,加強網路刷卡安全。

  另經濟部商業司已制定「電子商務交易安全規範」,以提升電子商務供應鏈之電子商務平臺業者、供應商業者,以及物流商業者資訊安全管理等之作業安全需求,做為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相關業者之參考文件。目前著名的網路購物平臺,如PChome、momo購物網、GOHAPPY快樂購等皆已導入此項規範,對於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日趨完善。

伍、結論

  事實上,許多法律糾紛均是事先注意即可防範。若能於訂定租賃、買賣等契約前,多花點時間了解程序規定並仔細審閱契約內容,就可避免後續爭端的產生;縱然仍不幸發生問題,亦可循救濟途徑解決,而不致使財產等相關權益因此受損,成了不懂法律的「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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