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刊報導「【消防員枉死】消防署認定非殉職」誠屬誤解 特予澄清

發布單位 人事室 發布日期 106-11-07 觀看次數14663 訪次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隊員林永軒執行湖口昇陽光電科技公司火警勤務時不幸殉職,其服務機關尚未檢送相關證件送消防署認定,消防署及銓敘部亦均未就其死因涉公程度進行審查;消防署106年11月3日之內部通報,僅為意思傳達性質,不宜據以臆測消防署認定林員非屬「因公殉職」,消防署對於林員殉職案本從優撫卹立場並未改變。

  消防署並進一歩說明,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對於公務人員因公死亡的規定,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是以其死亡與涉公的程度區分為「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等6項事由,其認定是由銓敘部邀請學者、專家組成的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就服務機關檢送亡故人員相關資料進行審議。此外,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消防署為認定消防人員是否「因公殉職」的主管機關,消防署依當事人服務機關檢送相關證件(如因公死亡證明書、勤務分配表等)詳實審查認定,若屬「因公殉職」則將以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撫卹金及加發撫卹金。

  林員冒險犯難英勇救災不幸身亡事實明確,消防署將朝因公殉職從優撫卹方向辦理,媒體106年11月7日報導擷取消防署內部通報文字,指消防署已認定林員非因公殉職,誠屬誤解,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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