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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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安監督?
什麼場所應該實施保安監督?
保安監督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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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安監督?

一、 「保安監督制度」是指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之業主應指定專人(即保安監督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依自身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特性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並依據該防災計畫實施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員工安全管理教育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用火用電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安全。

二、 擔任「保安監督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24小時之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任職期間並應每2年接受複訓1次。

圖示

什麼場所應該實施保安監督?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應實施保安監督之場所為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

保安監督人職責
一、 消防防災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
二、 搬運、製程、儲存及處理作業之指導及監督。
三、 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四、 場所施工安全之監督。
五、 電器配線、電器、機械等用電、用火設備之安全監督管理。
六、 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實施及監督。
七、 通報、滅火、避難訓練之實施。
八、 對管理權人提出建議、請示及其他相關協調連絡事項。
九、 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
十、 防止縱火之預防措施。
十一、 發現設施異常之處置。
十二、 火災等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處置,以及與消防單位之通報連繫。
十三、 其他防災上必要之事項。
 
 
 

出處: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專業版 > 預防災害 > 公共危險物品 > 危物場所安全管理 > 保安監督制度 > 保安監督制度
文章網址:https://www.nfa.gov.tw/pro/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1434&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