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充實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裝備器材作業原則(概要)
一、
目的:內政部為因應全球極端氣候所造成之災害,以民間力量協助消防機關救災,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充實災害防救團體裝備器材,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
執行機關: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
三、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
補助比率: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由消防署年度消防救災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應,補助比率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規定如下,其餘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依比率自行籌措:
(一)第一級:補助28%
(二)第二級:補助38%
(三)第三級:補助48%
(四)第四級:補助58%
(五)第五級:補助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