轄區危險物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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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資訊公開之授權法令及執行方式說明
 
☆法令依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2條、 第3條規定。
 
☆公開場所:
1、達管制量 30 倍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
2、總樓地板面積在500 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在30人以上之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
3、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30倍之儲存或販賣場所。
 
☆公開項目:
1、場所名稱。
2、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或爆竹煙火之名稱。
3、消防防災計畫、消防防護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
 
場所資訊: 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危險物品資訊公開列管場所清冊
查閱方式:請至本隊災害預防課查詢公開資訊內容
出處: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專業版 > 高雄港務消防隊 > 資訊公開 > 轄區危險物品資訊 > 轄區危險物品資訊
文章網址:https://www.nfa.gov.tw/pro/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1219&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