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施行。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090821979號令

主旨: 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施行。

訂定目的及意旨:
       消防法於108年11月13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5條之4,其第1項後段規定「其容器定期檢驗期限、項目、方式、結果判定、合格標示應記載事項與附加方式、不合格容器之銷毀、容器閥之銷毀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為規範上開授權事項,內政部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內容包括: 明確規範液化石油氣容器辦理檢驗規定(第2條)、鋼製容器定期檢驗期限及項目(第3條、第4條)、複合容器定期檢驗期限及項目(第10條、第11條)、鋼製容器與複合容器檢驗方式(第5條、第12條)、鋼製容器與複合容器檢驗不合格之規定(第8條、第15條)以及鋼製容器及複合容器合格標示應載事項及規格(第7條、第14條)等。



 
出處: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專業版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施行。
文章網址:https://www.nfa.gov.tw/pro/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115&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