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090821940號令

主旨: 訂定「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訂定目的及意旨:
       內政部為使各級搶救人員在災害現場,有更明確的判斷準則決定要採取何種救災行動,依據消防法第20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內容包括: 明定各級搶救人員及無人命危害之虞之定義 (第2條)、明定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等6大種類危險性救災行動(第3條)、以及災害現場之運作及遇緊急狀況無待指揮人員下令即可撤離之機制(第4條)等。       
      

 
出處: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專業版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訂定「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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