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080821502號公告
 
主旨: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
 
出處: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專業版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修正-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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