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自84年從警察體系分立,並一直肩負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工作性質具機動性及高危險性。消防機關人員以任務為導向,講求效率、服從與紀律及團隊精神,與一般行政機關性質迥然不同。基於消防機關任務特性及消防救災體系之需要,有建立專屬人事管理制度之必要。
為建立完善之消防人事法制,以保障消防人員各項權益,本署於104年3月委託社團法人台灣競爭力論壇學會辦理「消防機關組織與人事制度評估及因應策略之研究」,針對我國現行消防機關組織、指揮監督、權責、人員進用、任免、遷調、考核、訓練、待遇、權益保障制度及與災害防救體系之關係等面向進行探討與評估,並持續蒐集資料,以充實消防人事制度內容。
108年9月1日本署成立「推動消防人事法制核心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邀集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及學者專家共同參與,期以群策群力方式,完成相關制度之研擬。
工作小組業於108年10月8日及12月13日召開2次會議竣事,並擬具消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嗣於109年2月5日函請各地方消防機關檢視並提供修正意見;109年5月7日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本署所屬機關及推動消防人事法制核心工作小組委員共同研商完竣; 109年7月14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意見後,於109年10月15日邀集地方政府開會研商並據以修正。
為期法案縝密周延,本署持續蒐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意見,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建議者,歡迎提供書面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消防署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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