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許姓科長涉嫌消防查驗收賄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11年10個月有期徒刑。

法務部廉政署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年10月3日共同偵辦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許○○科長涉嫌藉消防查驗機會向廠商收賄及索取不正利益案,案經桃園地方法院104年3月31日判決,許○○科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處有期徒刑11年10個月,褫奪公權5年,追繳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66萬元;廠商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繳交公庫50萬元,緩刑2年;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繳交公庫不法所得15萬元,緩刑2年;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繳交公庫不法所得15萬元,緩刑2年;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繳交公庫不法所得15萬元,緩刑2年;盧○○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周○○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繳交公庫不法所得30萬元,緩刑2年;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繳交公庫不法所得5萬元,緩刑2年;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交付賄賂罪,因自首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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