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介政府查緝不法組織犯罪之作為

◎陳炎輝

壹、打擊黑道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治安

  據蘋果日報103年12月19日報導,屏東市某20歲「媽寶」富二代郭姓男子,仗勢家裡有錢充當黑社會老大,收買豢養數十名青少年為小弟,曾在夜店施用毒品K他命遭制止,竟將店家砸得稀巴爛;遇有糾紛或是看人不順眼,便用LINE、臉書或微信通訊軟體,快速糾眾當街打殺尋仇,並恐嚇被害人不得報警,否則將再返回報復,以致被害人心生恐懼不敢張揚,甚至有店家乾脆關門歇業。郭男並將鬧事照片po上臉書,囂張嗆說:「高屏溪以下殺人無罪」、「有人要吃棒子嗎?好無聊喔」,言詞充滿挑釁,無法無天。同年9月間,屏東市廣東路發生二十餘名青少年械鬥案,某蘇姓男子右手腕幾乎遭砍斷,經警方深入調查發現,被害人是在案發前一天,在夜店門口與郭男的小弟發生糾紛,郭男因而呼群四處尋仇砍人。案經警方提報為「治平專案」檢肅對象,依毒品、殺人及組織犯罪等罪嫌,循線逮捕郭嫌等9名惡少,嗣後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郭男並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為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並保障人民權益,我國於85年12月11日施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本條例所規範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的組織。所謂「內部管理結構」,是指具有上下屬從或首領幫眾之分,並有指揮領導管理關係,下屬須服從首領之命令行事,違抗者則依組織內規懲罰;有無組織名稱、入幫儀式或明文幫規,則非所問。所謂「常習性」是以長期存續為目的,並有多次犯罪行為之發生,與實際存續時間之長短無關,具有經常性、習慣性,如有機會就犯的企圖、意圖或不務正業等特性。以上述屏東富少養小弟砍人砸店為例,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郭男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其犯罪組織,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下同)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犯罪組織之成員,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郭男於刑期執行完畢或經赦免後,不知悔改而再次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時,刑罰加重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二億元以下罰金;手下幫眾若再次參與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此外,郭男及其手下從事組織犯罪,應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其進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三年;若再次組織犯罪者,強制工作期間延長為五年。此乃鑑於組織性犯罪,其所造成的治安危害、對社會之衝擊及對民主制度之威脅,遠甚於一般之非組織性犯罪,故本條例第3條第3項特設強制工作規定,藉以補充刑罰之不足,以協助其再社會化。簡單說,強制工作之目的,在對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怠惰成習而犯罪之人,命令其進入勞動場所,經由強制勞動之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與正確工作觀念,鼓勵其習得一技之長,以期日後重返社會能自立更生,達到刑法教化與矯治之功能,此為保障民眾權益所必要。

貳、加強掃黑打擊組織犯罪的具體措施

  組織犯罪主要是受到經濟利益驅使,參與者通常出身中下底層社會,大多透過暴力從事不法活動,以牟取不法經濟利益,故而重視非法利益與市場擴張,因此在從事犯罪活動之過程中,會盡量避免司法警察機關的注意。傳統典型之組織犯罪模式,主要是煙毒、走私、色情、人口販運、經營賭場或酒店、圍事收取保護費、綁架勒索、偽造貨幣、竊盜銷贓(例如竊取汽機車送往東南亞國家銷贓)等型態。近年來,更發展為洗錢、地下錢莊、非法仲介與控制外籍勞工、偽造濫用支票與信用卡、破壞國土保育(例如非法傾倒事業廢棄物)等犯行,成為國家與社會新的治安挑戰。再就本條例所規範組織犯罪之內涵而言,並非單純以傳統暴力幫派犯罪的觀點來詮釋,尚涵蓋以從事犯罪為目的而存在,並依法律設立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例如經營地下期貨或匯兌之投資理財公司,或以不法手段討債之債權管理公司,此類事業多以合法掩飾非法,卻涉及詐欺或強暴脅迫手段,以獲取鉅額經濟利益。

  組織犯罪通常期望在最短時間內,以最小風險牟取最大利益,成員之間有明確分工與專業,並以所獲取的不法利益來凝聚成員的向心力與服從性。為打擊組織犯罪並維護社會安寧(簡稱為掃黑),我國於73年11月至79年7月間,分別實施「一清」及「迅雷」專案,以期遏止流氓幫派的擴張與危害。嗣後,鑑於組織犯罪與流氓幫派危害社會治安日趨嚴重,甚至與地方派系結合,以暴力介入選舉為候選人抬轎,或是黑道直接參選漂白,導致民主選風逐漸惡質化,我國爰自84年3月起執行「治平專案」至今。為貫徹政府維護治安政策,保障民眾人身及財產安全,並澈底掃除犯罪組織,最高法院檢察署訂定《檢察機關執行掃黑工作作業要點》,經法務部核定後隨即成立「掃黑工作督導小組」,由檢察總長擔任召集人,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等司法警察機關,統籌全國性的掃黑行動。此外,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各地檢署)亦成立「掃黑工作執行小組」,明列重點打擊對象及執行方法,統合檢警調機關偵查能量,針對轄區之不良幫派或犯罪組織積極蒐證,並於蒐證完備後全面掃蕩。查緝掃蕩對象為:具社會矚目之指標性組織(例如公然於社會大眾或媒體前,藉由大批幫眾穿著統一服色之服裝,以展現其組織凝聚力及組織性的不良幫派),或是藉合法外觀掩護非法及利益的組織或幫派(例如以「企業」或「公司」名義,實際從事暴力圍標、圍勢或討債的非法幫派或組織),以及藉由民意代表或其他公職身分從事工程圍標或魚肉鄉民的不良幫派或組合。

  另外,部分不良幫派利用兩岸三地法律規定之差異,有互不協助的空窗現象存在,遂與國外黑道幫派組織結合,進行有計畫的犯罪行為;此種橫跨兩岸三地或跨國性的犯罪組織,亦已列為掃蕩打擊的對象,以避免國境內犯罪國際化。具體偵查作為如下:(一)以金錢追緝犯罪組織,務必阻絕犯罪組織經濟命脈,以期全盤瓦解其犯罪組織。(二)運用本條例及《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鼓勵組織成員舉發不法行為,俾利進行有效之查緝作為,澈底瓦解該犯罪組織。(三)針對海外或大陸地區幫眾成員,建立相關資訊網絡,並透過大陸公安機關或國際刑警組織之協助,彼此相互提供情資,全面斬斷與國內犯罪組織的結合,讓跨境犯罪組織無法生存,阻絕國內犯罪國際化之發生。(四)鑑於坊間討債公司大都以企業型態從事非法行為,組織內部有管理及分工結構,法務部已納入《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強力要求檢察機關積極偵辦,以瓦解此類犯罪組織。

參、鼓勵檢舉組織犯罪並融入國際潮流

  為掃除黑道遏制組織犯罪,各地檢署「掃黑工作執行小組」每月召開會議1次,就掃黑案件之偵辦、列管與追蹤,逐項檢討成效。以103年11月為例,共計受理掃黑案件43件138人,偵查終結起訴17件77人,另提報治平專案10人。又為鼓勵民眾提供具體資料,檢舉黑道犯罪組織,本條例第10條並授權行政院訂定《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以獎勵民眾檢舉組織犯罪,於法院判決有罪時,給與2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之檢察獎金。此外,觸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依本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若是政黨所推薦的候選人,於登記候選人之日起五年內,經法院判決犯本條例之罪確定者,依第14條規定,每有一名,處該政黨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前述情況,如該類選舉應選名額中有政黨比例代表者,該屆其缺額不予遞補。

  西元2000年11月15日聯合國通過《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下稱本公約),並於2003年9月29日生效,目的在於促進國際合作,以有效預防並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截至2014年11月止,本公約已有183個締約方,超過聯合國會員國數99%,足見本公約已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為展現我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之決心,並融入全球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趨勢,確實與國際法制接軌,法務部已擬具《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本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立法後,各機關應依本公約規定,落實檢討主管法規與行政措施,並應於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除可健全預防及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體系,加強國際合作之外,並可確保刑事定罪與執行及不法資產之追回,具體保障民眾權益。

(作者為法務部檢察司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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