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研擬完成「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09年9月22日陳報行政院

內政部研擬完成「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09年9月22日陳報行政院

修正目的及意旨:

       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自74年11月29日制定公布以來,迄今歷經12次修正。茲因環境變遷、時代進步及社會需求,有定明共同防火管理人、防災中心設服勤人員等重大政策規劃,以強化場所自主救災之必要,復為符法律保留原則,將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防焰性能認證管理、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申請火災證明等各涉人民權利義務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簡化消防設備檢修、液化石油氣用戶權益及使用安全等解決與預防社會問題,使各項消防制度均能發揮其功能,並因應109年4月26日發生臺北林森錢櫃 KTV大火,提高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或防火管理等之罰則及增訂逕罰之態樣,並賦予第一線同仁勒令停工之公權力,以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及回應社會輿論,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摘要如下:

1.增訂共同防火管理人、防災中心設服勤人員及其職責。
2.防焰性能認證管理、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或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等規定提升至法位階。
3.營業場所違反消防設備或防火管理規定者,得逕予裁罰,並提高罰鍰金額。


 
出處:高雄港務消防隊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內政部研擬完成「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09年9月22日陳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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