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基準及指導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會設置基準及指導要點」,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090821062號函   

主旨: 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基準及指導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會設置基準及指導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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