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預告終止日110年9月13日)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00821038 號公告

主旨: 預告修正「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預告終止日110年9月13日)

修正目的及意旨: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12條第6項授權訂定,作為管理登錄機構執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業務及檢測能力之依據。為強化追蹤及管理認可品之品質,提高登錄機構對市售認可品辦理抽驗之數量;另考量近年登錄機構執行認可業務時有疏漏或違規情事,為確保認可品之功能及避免認可業務流於形式,修正對登錄機構暫停認可業務之要件,及受暫停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之登錄機構,得繼續辦理至完成認可作業為止之情形,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強化認可品後市場管理機制: 配合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理修正條文第30條增訂並強化認可品後市場管理機制,明定登錄機構應對認可品辦理產品產製廠(場)抽樣或市場購樣試驗及其抽購樣方式與數量,本辦法無須重複規範,爰修正辦理認可品抽驗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二、強化對登錄機構之管理,增訂對於登錄機構之違規行為,作成記違規點數管制性處分之規定: 修正應撤銷或廢止登錄之要件(修正條文第20條),增訂記違規點數一點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0條之1),及修正暫停認可業務之期限,並增訂記違規點數二點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1條)。



 
出處:高雄港務消防隊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預告修正「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預告終止日11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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