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1條附表2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00821030 號令

主旨: 修正「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1條附表2

修正目的及意旨: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於93年5月24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3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104年12月24日。內政部為配合行政院法規鬆綁政策目標並符合實際需要,爰修正本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1條附表2,重點包括: 一般爆竹煙火產品安全標示標明事項,新增施放時應保持之安全距離(修正條文第3條);刪除爆炸音類排炮及連珠炮聯結數總量之限制,改以總火藥量300公克為上限之管制方式(修正條文第4條);申請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資格、方式、附加時點及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12條之1);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使用管理及應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12條之2);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失效及申請人依限繳回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義務(修正條文第12條之3);個別認可標示之停止預購申請與期間起算方式及恢復預購申請之條件(修正條文第12條之4);一般爆竹煙火採最小包裝者,新增總火藥量不得超過200公克(修正條文第14條)等規定。
 
出處:高雄港務消防隊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修正「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1條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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