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再訂4標準 完備瓦斯桶安全規範

發布單位 危險物品管理組 發布日期 109-05-08 觀看次數3031 訪次

為健全瓦斯桶使用安全規範,內政部昨(7)日部務會報再通過新訂4項消防法的子法,加上4月通過的3項子法,已全數完成7項配套子法的訂定。內政部強調,這次新訂4子法,主要是將現行檢驗規範及收費標準等行政規則,提升位階至法規命令,以符合法制精神,新訂標準並未改變現行做法,不會對瓦斯業者造成影響。

內政部表示,現行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定期檢驗的規範,是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授權,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等相關行政規則,予以管理。

由於容器認可及定檢的制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為符合法制精神,去年11月修正公布的消防法,已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經盤點應配合新訂7項子法,除上次部務會報通過的3項子法外,這次再配合完成新訂「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及「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等4項子法。

內政部指出,這次新訂4項標準,是以健全法制及增進財政負擔公平為主,除了依法制規範酌予調整新訂條文內容,以及依現行的物價指數、交通支出及人力成本等重新計算收費金額外,並未改變現行容器認可及定期檢驗方式,不會對瓦斯業者造成影響。

將來瓦斯桶製造出廠前,同樣須經過內政部登錄的專業機構認可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販售使用。瓦斯桶於市面上流通使用一段期間後,瓦斯業者同樣應在檢驗期限屆滿前,將瓦斯桶送到內政部登錄之檢驗機構實施定期檢驗,經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才能繼續使用。

內政部強調,液化石油氣為易燃易爆氣體,瓦斯桶應該經過檢驗合格才可使用,若業者違反容器認可及檢驗相關規定,可依「消防法」第42條之2,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內政部提醒,民眾使用瓦斯桶時,應先確認瓦斯桶護圈上是否附有合格標示,且未超過下次檢驗期限,若瓦斯行送來過期瓦斯桶,可撥打119向當地消防機關檢舉。

此外,在使用瓦斯桶時,應保持直立且固定,放在室外通風處,避免陽光直接照射,以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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