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中央發送公文宣布試辦到期並全面暫緩直轄市消防人員危險職務加給加成一事,消防署特別澄清並非事實,並沒有行文各直轄市消防機關宣布試辦到期,危險職務加給加成取消之情事。
鑑於消防人員勤(業)務危險繁重,行政院特於104年6月22日核定增列消防人員危險職務加給加成,並溯自104年1月1日起試辦2年,另由消防署於106年3月底前綜整各直轄市消防機關檢討報告函報行政院,做為審核是否續辦之依據。
本案迄105年12月31日試辦期滿,參與試辦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等4個消防機關均表示成效良好,建議繼續發給。消防署刻正彙整各試辦機關檢討報告,將於今(106)年農曆春節前層報行政院核處,並建議考量消防人員勤(業)務確實危險繁重,擬比照警察人員賡續辦理發給消防人員危險職務加給加成,且溯自106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