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施放爆竹煙火安全 民眾請勿購買、施放未經認可合格之產品

發布單位 危險物品管理組 發布日期 106-01-03 觀看次數5552 訪次

爆竹煙火燃放之歷史甚久,國內於宗教廟會、民俗節慶及各種大型活動,常藉由燃放爆竹煙火的方式增添熱鬧氣氛,而跨年晚會常伴隨絢爛奪目的高空煙火秀,更大大滿足民眾的娛樂觀感。然而,這種高空煙火秀施放所需的專業爆竹煙火,其儲存、運送、流向與施放均須符合其安全條件,否則恐導致巨大災害。106年1月1日凌晨0時左右,新北市淡水區即有1名男子,疑似自行施放煙火彈(專業爆竹煙火之一種)不慎遭炸而當場死亡。

查「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爆竹煙火分類為「專業爆竹煙火」及「一般爆竹煙火」2種。專業爆竹煙火(包含俗稱的高空煙火)係屬管制品,不得於市面販售,於施放前必須取得地方主管機關許可,施放時須遵守「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並須由專業人員進行施放,且活動期間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確保民眾安全。專業爆竹煙火如未經許可施放、未由專業人員施放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施放專業爆竹煙火活動期間如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而供民眾使用之一般爆竹煙火,則須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始得供國內販賣、使用。

民眾如有施放爆竹煙火需求,應選購貼有認可標示的一般爆竹煙火,並依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以避免意外事故發生。另有鑑於爆竹煙火燃放後易生煙塵,錯誤的施放方式更是容易造成安全危害,為維護空氣品質及降低火災發生之可能,內政部消防署持續呼籲民眾,應減少燃放爆竹煙火,並可使用爆竹煙火音效予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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