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發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修正研商會議紀錄

函發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修正研商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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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草案文字部分酌修。
  2. 如煙火公會針對本日會議結論有需要與會員轉達反應之事項,請理事長於 1週內綜整會員意見後提供,或於預告60日期間隨時提供本部消防署參考。
 
出處:高雄港務消防隊 > 預防災害 > 爆竹煙火 > 爆竹煙火認可制度 > 會議紀錄 > 函發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修正研商會議紀錄
文章網址:https://www.nfa.gov.tw/khfb/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1444&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