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說明
因爆竹煙火含有火藥成分,具有危險性,為確保產品安全及品質,不論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均應經檢驗合格,附加認可標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後,始得販賣,其檢驗標準明定於「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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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執行方式(商品檢驗法第5條)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等四種。爆竹煙火認可制度之檢驗,屬於逐批檢驗之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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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對象:針對安全要求較高,品質較不一致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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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驗時機:每次製造完畢出廠、進口輸入前,經取樣檢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書,並附加標示後,始可銷售。
一般爆竹煙火產品每年使用標示平均數量約2千6百萬張,且以升空類及爆炸音類為居多,其用途多用以民俗節慶及廟會活動,其中98%為大陸進口。
近5年一般爆竹煙火產品類別及合格標示核發數量
出處:高雄港務消防隊 > 預防災害 > 爆竹煙火 > 爆竹煙火認可制度 > 政策背景 > 政策背景
文章網址:https://www.nfa.gov.tw/khfb/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1442&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