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助慰問

點選申請對象

一、消防人員
二、義消人員
三、災害防救志工
(備註: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民間緊急救援隊、睦鄰救援隊、防火宣導組織、救護志工隊)簡稱為災害防救志工)

點選濟助種類

一、慰問金
二、醫療照護
三、安置就養

點選申請濟助一覽表

申請項目
濟助種類
照護對象
承辦單位
消防
人員
義消
人員
災害防救
志工人員
消防法(地方預算)
慰問金
V
V
地方政府
(消防局)
災害防救法(地方預算)
慰問金 V
地方政府
(消防局)
內政部消防署核發義勇消防人員慰問金支給要點
慰問金 V V
消防署
民力組
(總機02-8195-9119)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慰問金 V
濟助基金會
(02-8196-6227)
財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
慰問金
醫療照護
安置就養
V V V
發展基金會
(02-2395-6119)
消防署消防人員醫療照護公益信託基金
慰問金
醫療照護

安置就養
V V V
消防署
人事室
(總機02-8195-9119)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簡稱警民基金)
慰問金
安置就養
V V V
警政署
督察室
(總機02-2321-9011)
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基金會
慰問金 V V
警政署保安組警備科
(案件申請)
(總機02-2321-901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投保意外險
慰問金 公保 V V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備註:上述申請項目若有抵充條款,請詳閱各相關補助要點。

點選
因公死亡/失能/受傷等請領項目一覽表這就是重點

 

點選無縫接軌持續照護

自108年起,消防、義消及災害防救志工人員,曾向財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申請核准過「因公受傷」、「因公重傷」、「因公半失能」或「因公全失能」等之一情形,且為該同一受傷、失能事件及部位,並經醫生診斷後需長期持續醫療照護或安置就養者,得於醫療事實發生3個月內向該基金會申請,補助期間自因公受傷事件發生之日起3年內第4年起則交由消防署消防人員醫療照護公益信託基金持續補助。
無縫接軌持續照護

  本頁面有未盡事宜之處,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出處:高雄港務消防隊 > 救災救護 > 民力運用 > 家族介紹 > 濟助慰問
文章網址:https://www.nfa.gov.tw/khfb/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1334&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