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志工

災害防救志工分類

1起源

2名詞定義

一、災害防救團體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所稱「災害防救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設立之相關規定取得許可,並依災害防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地方政府消防局辦理登錄

二、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依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5條所稱「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由各級消防機關輔導成立,並依災害防救法第50條第1項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規定辦理登錄

3加入資格

項次
內容
已向政府立案許可(僅適用災害防救團體)。
成員在20人以上。
成員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課程及時數,取得專業訓練合格證明者。
經當地消防局施予16小時基本訓練,並定期接受8小時複訓。

4目前編組及特性

一、
災害防救團體-以菁英制組成
二、
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以階段性任務組成
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成立時序表
成立時間
編組類別
成立源由
86年
婦女防火宣導組織
104年更名為防火宣導組織
為落實住宅火災預防宣導工作,降低住宅火災發生率及其引發之傷亡率
88年
鳳凰志工隊
在消防人力不足下,為使救護現場提供更完善之到院前緊急救護品質
88年
睦鄰救援隊
921大地震後,比照美、日社區緊急應變組織的運作模式,本署輔導各縣市成立
91年
民間緊急救援隊
以發生地區周圍鄰近村里為一防護救援區域,號召民間熱心人士組成

5平時協勤

一、災害防救團體

以水上搜尋、水下潛水、急流救生、海域救急、高海拔危險山域搜救及陸域救助等困難度或危險性較高案件為主,且可作跨域或轄區支援。

二、民間緊急救援隊

以發生地區周圍鄰近村里為一防護救援區域,依任務編組快速進行災害通報及初期搶救作業。

三、睦鄰救援隊

以社區、里鄰居民為主,經過適當訓練且具備自救救人的基本技能者,進行簡易救援、緊急救護及災民收容等工作。

四、防火宣導組織

協助深入社區、家庭進行防火宣導家戶訪視,並協助各消防分隊推動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共場所及社區各項防火、防災宣導活動及各項消防演習宣導任務,提昇「全民消防意識」,建立「全民消防觀念」。

五、鳳凰志工隊

每週定期至各消防分隊協助現場救護勤務;協助設立救護站及擔任該大型活動之現場救護工作;協助擴展CPR及AED ,讓民眾更重視急救生命的意義。

6可協助救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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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高雄港務消防隊 > 救災救護 > 民力運用 > 家族介紹 > 災害防救志工
文章網址:https://www.nfa.gov.tw/khfb/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1334&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