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6條之1條文(預告終止日110年3月23日)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100822152號公告

主旨: 預告修正「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6條之1條文(預告終止日110年3月23日)

修正目的及意旨: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自93年11月25日發布施行,並於99年11月26日、103年9月26日辦理修正。內政部為提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場所之安全,經檢討近年施放情形及實務現況,擬具本辦法第5條、第6條、第6條之1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 新增除施放作業所需外,施放作業場所應嚴禁火源,並移除不必要可燃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延長施放完畢後清點未爆專業爆竹煙火之安全確保時間,並新增須俟清除未爆專業爆竹煙火後,始可解除現場警戒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新增以電子設備施放專業爆竹煙火應遵行事項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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