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作業原則」第5點,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0908224541號函

主旨: 修正「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作業原則」第5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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