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090821959號令

主旨: 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1日施行。

訂定目的及意旨:
       內政部為規範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之業務執行及管理,確保液化石油氣容器使用安全,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3第7項規定,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內容包括: 專業機構申請登錄之資格、應檢具之文件、審查程序、證書有效期間(第2條至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登錄證書之事由(第7條)、登錄證書延展程序(第9條)、專業機構應建置及保存試驗報告等文件義務(第10條)、專業機構人員應獨立公正辦理業務(第12條)、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監督(第13條)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專業機構執行全部或部分認可業務之事由(第14條)等。
 
出處:高雄港務消防隊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文章網址:https://www.nfa.gov.tw/khfb/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115&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