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內政部消防署全國救護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規定」第2點及第3點附件1,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發文字號: 消署護字第 1100700144 號函
主旨: 修正「內政部消防署全國救護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規定」第2點及第3點附件1,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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