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輛行駛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路段遇到緊急車輛 : 不論是同向或對向車輛,除應向右緊靠道路右側外,並需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 兩車道或是3車道以上路段遇到緊急車輛 : 最外側車道車輛,應再往右側車道外移動讓中間車道車輛可向右避讓。
- 路口遭遇到緊急車輛 : 同向車道應靠右避讓,其餘方向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
- 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處汽車駕駛人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至少1年不得考領。
出處:花蓮港務消防隊 > 緊急救護 > 珍惜救護資源 > 禮讓救護車 > 禮讓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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