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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認可檢驗業務聯繫會議

112年危險物品認可檢驗業務聯繫會議

目的

液化石油氣容器為民生必需物資,為確保容器使用安全,依據消防法第15 條之3 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應經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可銷售使用,容器並委託經登錄之專業機構辦理容器認可業務,另依據第15 條之4 規定,容器應於檢驗期限屆滿前,送經登錄之檢驗機構實施定期檢驗,經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繼續使用。

一般爆竹煙火產品係基於國內民眾宗教信仰習慣,常於特定節慶期間購買施放使用,為確保施放之安全及產品品質與安定性,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9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以行政契約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業,經由檢驗合格附加認可標示之方式,可供民眾明確辨識,確保產品品質及維護消費者權益。

為確保各專業(檢驗)機構能落實前揭各項認可檢驗業務之執行,維持良好互動,特訂定本實施計畫,藉以精進液化石油氣容器及一般爆竹煙火之認可品質及檢驗技術。

相關法令規定

一、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業務(新瓶):
(一)管理辦法第74條第4項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之認可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二)消防法第5條之3第5項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及合格標示之核發等業務,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辦理。
二、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業務(舊瓶):消防法第15條之4第1項規定,零售業者應於容器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容器檢驗機構實施定期檢驗。
三、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業務:
(一)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9條第6項規定,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辦理之。
(二)內政部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業行政委託契約書第15條,主管機關得對委託機關進行檢驗業務之管理。

專業(檢驗)機構

一、液化石油氣容器型個別認可業務(新瓶)部分
(一)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
(二)社團法人中華壓力容器協會
二、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業務(舊瓶)部分: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液化石油氣容器安全協會(協助容器檢驗機構辦理合格標示之統一印製、保存及管控等工作)
三、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部分:
(一)財團法人危險物品管理基金會
(二)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業務議題

一、各專業(檢驗)機構上一年度(或上季)業務推動概況、疑義討論及意見交換等相關業務事宜。
二、相關產品使用族群、市值及概況等相關市場調查事宜。
三、認可業務之專案研發、業務講習及出國考察等研究發展事宜。
四、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等有關講習訓練、師資聘用及教材編撰等教育訓練事宜。
五、從業人員講習訓練、業務座談及專題演講等政策推動或業務推展等有關事宜。
六、危險物品法規編印、危險物品安全宣導等事宜。
七、其他相關事項。

會議期程及主題規劃

一、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業務暨定期檢驗業務交流會議,於每年第2、5、8、11月之第3週星期三下午2時舉行,主題規劃如下。
季別 開會日期 討論主題 備考
第1季 112年2月15日(三)
14:00
一、111年度第4季會議決議事項及辦理情形。
二、111年業務概況(含往年比較)。
三、容器管理系統運作策進。
 
第2季 112年5月17日(三)
14:00
一、上季會議決議事項及辦理情形。
二、容器認可及定期檢驗業務之發展研究。
 
第3季 112年8月16日(三)
14:00
一、上季會議決議事項及辦理情形。
二、上半年度業務執行情形及統計。
 
第4季 112年11月15日(三)
14:00
一、上季會議決議事項及辦理情形。
二、112年度業務執行情形及113年度工作預劃。
 

二、一般爆竹煙火認可業務:於每年第2、5、8、11月之第4週星期三下午2時舉行,主題規劃如下。
季別 開會日期 討論主題 備考
第1季 112年2月22日(三)
14:00
一、111年業務概況(含往年比較)。
二、112年業務執行工作預劃。
三、規費收費檢討情形。
四、112年度精進檢驗技術研究方向。
 
第2季 112年5月24日(三)
14:00
一、上季業務概況(含往年比較)。
二、上季會議決議事項及辦理情形。
 
第3季 112年8月23日(三)
14:00
一、112年 1-6 月業務概況(含往年比較)。 
二、上季會議決議事項及辦理情形。
三、爆竹煙火檢驗業務之研究發展。
 
第4季 112年11月22日(三)
14:00
一、112年1-9月業務概況(含往年比較)。
二、上季會議決議事項及辦理情形。
二、113年度工作事項預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