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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沿革:

  1. 民國67年11月1日,臺中港務警察所於保安隊下設「消防班」,最初成立時之編制員額為6人。
  2. 民國70年應任務需要改制為「消防警察隊」,仍隸屬臺中港務警察所,下設第一及防風林等2個小隊,員額修正為16人。
  3. 民國79年應業務成長需要,奉准修正編制員額為22人。
  4. 民國81年1月因應西碼頭區危險物品儲槽作業需求,奉 核定增設「西碼頭消防小隊」;惟編制員額經報奉 核復:併「警、消分隸」時統籌檢討,故員額未增加。
  5. 民國87年11月1日,配合中央「消、警分立」政策,依據「臺灣省各港務消防隊組織規程」規定,自警察體系中分隸,成立「臺灣省臺中港務消防隊」,隸屬臺灣省政府消防處。同樣在人事精簡原則下僅隊長職務調整為警正一階或薦任九職等,人員數目仍維持為22人。
  6. 民國88年7月1日,配合臺灣省政府精簡組織及業務調整,改隸內政部消防署,機關名稱變更為「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人員編制仍維持不變
  7. 民國90年12月16日新修正實施之「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編制員額修正為64人。


二、掌理事項: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第二條規定,港務消防隊掌理以下事項:

一、港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防火與防災教育宣導及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等事項。

二、港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統計與分析、火災證明核發及行政事務管理等事項。

三、港區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源及消防 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等事項。

四、港區義勇消防與民間救難、救援組織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等事項。

五、港區消防人員教育訓練與到院前緊急傷病患救護策劃、執行等事項。

六、港區消防及災害防救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等事項。

七、港區災情通報體系建置、維護與各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及資訊、 通訊業務處理事項。

八、其他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

 

 

最後更新日期109-01-19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