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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仔怎可目無法紀?

先前媒體報導:一位呂姓國中女老師,被學校指派於放學時段擔任校門口的導護老師,指揮交通並維持學生行進中的秩序。當她在校門口聚精會神地查看學生人群中有沒有違規或不守秩序的情事時,突然瞥見三男一女四位同學,站在校門不遠處的學校圍牆外人行道上吞雲吐霧,覺得這些學生行徑未免太囂張,膽敢毫無顧忌,當著眾多學生與家長面前吸起菸來,不只有害自身健康,也有損學校的聲譽。

  基於導護職責,呂老師便走向前去想給予勸導;當她走近看清楚這四名學生的面貌時,覺得很面熟,猛想起數週前擔任導護老師時,在同一地點也發現他們吸菸,曾經加以勸導,並向學校反映,但學校方面以沒有具體證據未加處理,想不到他們故態復萌,又在原地公然吸菸。呂老師這次不想輕輕放過,取出手機要將他們吸菸的行為拍照存證,作為處理依據。吸菸的學生發現老師對著他們拍照,心生不滿,竟然對著呂老師輪番辱罵「三字經」,並嗆聲說:「我們有肖像權,妳憑什麼拍?」罵過老師後又潛入校內「等候」呂老師導護工作結束回辦公室時,由其中謝姓女生故意在樓梯口與呂老師擦撞想要激怒她,其餘的人則到她任教的教室內將課桌椅掀翻。呂老師在忍無可忍之下,憤而以自己名義向警方對這幾位學生提起「公然侮辱」之告訴。警方偵辦本案時,到案的章姓少年與謝姓少女都坦承有辱罵呂老師的行為,並對辦案人員說:「嗆老師沒什麼,剛剛好而已;老師不聽話,還要用打的呢!」囂張的態度,讓辦案人員驚訝不已,旋即將這幾名少年以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名,移送法院的少年法庭處理。

  國中生的年齡,通常都未滿十八歲,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所稱的「少年」。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依此法第1條之1規定,歸由少年法庭依此法處理,除非犯的是重罪才會裁定移送檢察官偵辦;此與成年人犯罪,須先經檢察官偵查,認有犯罪嫌疑,才將被告提起公訴,移請法院進行公開審判的程序不同。這件少年辱罵師長的非行,少年法庭自會依權責處理;這裡只探討少年吸菸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吸菸有害健康是人盡皆知的事實,政府為了確保國人健康,特別制訂《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來抑制菸害的氾濫。談到菸害,必須先說明什麼是菸品?什麼是吸菸?菸品:依本法第2條的立法釋義,指的是「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吸菸:指的是「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所以本法所稱的「菸品」不只限於香菸;「吸菸」也不侷限於用口吸用。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是本法第12條第1項所明定,同條的第3項又規定:少年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少年不聽從有權管教者的管教,在一些禁菸區內吸菸,被查到或者被人檢舉,不只是吸菸的少年得依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受到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的處罰,還要依第28條規定: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吸菸的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上面提到的「禁菸區」,規定在本法第15條中,分門別類一共列有13款,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場所被列為第一款,國民中學即是其中全面禁菸的場所之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場所,則列為第二款;……。至於在學校圍牆外的人行道上吸菸,該不該受到禁止與處罰?則要視校園所在的地段而定;就臺北市來說,本法實施後,主管的臺北市政府為了增進市民身體健康,曾經分批公告,將戶外的公園列為「全面禁菸」處所。為了保障校園的師生健康權益,也陸續公告將一些行人眾多的校園外人行道列為「全面禁菸區」;為了建構無菸人行道的環境,又在去(102)年5月間公告,將臺北市16所學校周邊人行道,自5月31日起列為全面禁止吸菸的處所。

  如果前述四位少年的校園外人行道已被列為禁菸區,那麼該等少年就得接到一紙罰單。不過,未滿十八歲的少年,本身大都無經濟能力,要罰錢的罰單多一張或少一張,對他們來說都無關痛癢。主管機關對於這年齡層的違法吸菸行為,不光只是開立罰單,要多注意本法第12條及第28條的立法意旨,促使少年能夠接受「戒菸教育」,並了解菸害對健康的嚴重性。少年如果刻意逃避「戒菸教育」,那就處罰他們的父母或者實際照顧少年的人,借重金錢被罰的力量,督促少年遠離菸害,才能收事半功倍之效!

(本文轉載自103年06月04日法務部〈法治視窗〉網頁)

(作者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後更新日期106-07-25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