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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失和 影響公務 家計失衡 違規借貸

「家庭失和 影響公務 家計失衡 違規借貸」

壹、違法(紀)事實:

  某消防單位專員吳○○多年來因夫妻感情不睦而屢生糾紛,甚至因此影響平日勤務;某日,其妻至辦公室喧鬧,指稱吳員有利用職務之便向廠商借貸之情事。案經查證,吳員確因家庭失和導致家中財務困難,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間,利用職務之便向主管業務所結識之彭○○等消防業者要求借貸輸困,業者皆礙於吳員為消防機關業務承辦人,在金額不大且立有借據及簽本票等情況下,不便予以拒絕,惟事後吳員還款情況不佳,屢要求展延而令業者頗為無奈。

貳、檢討與分析

  1. 夫妻間之感情問題本屬私務,理應自行妥善解決,避免影響公務,本案吳員因婚姻失和,甚而造成勤務異常,其主管屢予告誡無效,其妻更時常至辦公處所喧鬧,已嚴重影響公務並損及消防人員良好形象。

  2. 吳員因家庭支出失衡,乃利用職務之便,與渠主管業務有關之消防業者發生借貸關係,雖未發現有偏袒特定業者之情形,惟依「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直接或間接監督管理者借貸;且行政院頒布「端正政風行動方案」之防貪方面(二)贈受財物1(2)亦規定,不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便利貸款,因此吳員已違反上述有關規定,而經該機關考績委員會決議記大過乙次。

參、建議與改進

  1. 各單位主管對所屬同仁除要了解平日勤務狀況外,並應適時實施家庭訪問,了解其家庭生活與財務狀況,發現有異狀時即應予以輔導、關心,並採取防處措施,以達防微杜漸之功效。

  2. 同仁之間如遇有工作、經濟、感情方面困擾,應相互關懷、協助,並報告反映長官協助處理,避免產生違法(紀)情事。

  3. 各單位應加強宣導同仁謹守分際,與消防業者劃清界線,切勿產生利益輸送或違背職務之情形,以維持消防人員良好聲譽。

最後更新日期106-07-25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