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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常見採購問題概述
◎李明璋、蕭婉玲、黃敬斌、鄭卓仁、張凱翔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循公平、公開之原則,我國於民國87年制定公布《政府採購法》,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並確保採購品質。惟政府機關仍偶傳重大採購弊端,除曝露官商勾結醜態,造成人民不滿之外,更使公共資源分配遭到扭曲,傷害國家發展與全民福祉。有鑑於此,本文簡述公共工程常見採購弊案原因,期能有助杜絕不法。

  公共工程常見項目有路面工程、橋梁工程、邊坡工程、排水工程、建築物工程、景觀及植栽工程等,一般情況下可依下列方法進行簡易檢視,從而發掘工程問題:(一)道路工程之貓眼數量,依據規定1公尺間距設置1顆貓眼設施,施工單位常以浮報施作數量來增加工程經費。(二)擋土牆之洩水孔,依據規定每2平方公尺設置一處洩水孔,常見如洩水孔阻塞等施工品質不良弊端。(三)路燈設施,依據道路寬度與等級以30至60公尺間距設置一盞路燈為原則;另特殊造型路燈,必定特定模具才能施作,因此也是常見的綁標類型之一。(四)道路工程之護欄,設置目的係為考量用路人行車安全,如兩旁未有排水設施而加以施作護欄,可能衍生浮編預算問題;另「井字型」護欄也因特製模具才能施作,亦常成為綁標之途徑。(五)植栽工程之植栽種類繁多,廠商常設計稀有種類,間接妨礙其他廠商公平競爭。可參閱公共工程委員會出版之刊物,檢視不同植栽類型。

  追緝工程弊端時,應注意政府採購各階段可能產生之不同犯罪手法,如規劃設計階段,公務員常以刻意綁規(價)格、高估經費及勾結廠商等方式獲取不法利益;在發包階段,公務機關常未作市場調查而有不實估價,甚至抬高底價、勾結廠商收取不當利益而洩漏底價情事,或廠商涉嫌特權關說得以不當限制投標資格、圍標等方式牟取暴利;施工階段,少數營利事業機構將承攬之工程轉包下游廠商而引發糾紛,又或有中途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展延工期,或於施工期間偷工減料;完工驗收階段,廠商為求驗收通過,以收得工程尾款,常涉嫌特權關說,而公務員或有不盡職責索賄護航,致使驗收不實,故應審慎追查驗收資料,才能追緝不法。

  至於鋼筋及混凝土為公共工程不可或缺之工程材料,廣泛使用於各類工程,且決定公共工程品質之好壞;其所占施工及成本費用亦為工程預算之大宗,故廠商常於其中動手腳以獲取利益,不可不察。

  民國72年間臺灣發現多起建築用鋼筋遭輻射汙染事件,遂使政府建立鋼筋檢核機制以杜絕不法,包含建立來源證明申報機制、提報物理及化學試驗證明、進行施工檢核等作為。鋼筋施工之缺失常發生於綁紮階段,廠商多因工序繁複而偷工減料,監造人員未即時查驗並要求改善,於混凝土灌漿後即無法由結構外觀察覺內部缺失;俟結構物有災損情形時,才得以窺其結構缺失。常見鋼筋施工疏失諸如:鋼筋規格、支數或擺放位置與設計圖說不符、保護層不足、樑柱接頭未確實施做、搭接或續接未符規範、箍筋配置未符規範、各類結構開口未設補強筋等。

  混凝土工程施作品質好壞,影響建築良窳甚鉅。尤應注意混凝土坍度、強度及氯離子含量。當混凝土坍度不足,將使工作性降低,灌漿後易產生孔洞,即俗稱「蜂窩」的現象,造成混凝土整體性及耐久性降低。為增加混凝土施作過程之流動性,廠商常於灌漿過程私自添加水分,導致混凝土硬固後產生裂縫,因而致其強度不足,將使結構體之承載力下降,受到地震或其他外力影響時易產生變形及裂縫,嚴重時甚至破壞倒塌。為使不符合設計強度之混凝土通過試驗,施作廠商常與實驗室配合,掉包取樣試體,或出具假報告之方式達到規範要求。另混凝土拌合時若使用氯離子含量過高之骨材、砂石或拌合水,將使鋼筋腐蝕體積膨脹,因而壓迫周圍之混凝土,產生裂縫及混凝土塊剝落等現象,損害結構,此情況即為「海砂屋現象」,造成鋼筋腐蝕,降低其抗拉強度,使結構產生無預警之脆性破壞。

  土方工程開挖所產生之廢土,或者卵礫石處理乃至回填,因其處理費用龐大,亦常發生弊端。廢土須依據主管機關核發之流向證明文件據以運棄至指定之回收場,不肖業者為減少成本常將廢土棄置於山林間國有地;而開挖所得卵礫石為有價料,故成為各方勢力搶奪之利益。

  最後,在完工驗收階段,須依規定時程進行驗收以達契約要求,常見驗收弊端種類大致可分為五種,分別為偷工減料、驗收不實、虛報完工、竣工不實、異常契約變更及浮報數量與金額等。為防止此類弊端之發生,採購程序上須注意承包商、監造單位與工務單位各自職掌,再行判斷其是否有圖利嫌疑。進行偵查作為時,應先了解書面與現場查驗之資料,可藉由竣工圖說、檢查試驗表等資料進行稽核,必要時,再對標的物施以拆驗或化驗,期能發覺不法之處。

  綜上所述,政府各機關應堅守依法行政及行政中立原則,恪遵程序正義,保障人權,除弊防腐,讓全民放心;同時結合企業、公民社會力量,拒絕貪腐,實現「廉能政府」之施政願景,營造出多元、開放價值的投資環境,以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最後更新日期106-07-27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