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錄於自由時報:2022/05/14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全文詳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26852 雲林縣政府一名余姓技士,2011年起擔任道路改善工程承辦人,以偽造文書方式護航廠商,不實驗收,事後接受招待出國玩樂;2015年起,更把多筆工程指定給特定廠商施作,收取40萬元賄款。余員被調查後,繳回貪污所得,並供出共犯,獲得免刑,但懲戒法院指「免刑仍有罪」,判撤職、停任公務員3年。 宣導:免刑在《刑法》中的意義,只是免去該罪所科刑罰的執行,所處的罪仍然存在,不代表無罪,因此公務員涉犯刑法,遭判免刑,懲戒法院仍可依據公務員犯罪時之行為,進行懲處,各位同仁切勿抱著僥倖心理,觸犯法律,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