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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作業要點」第2點,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100821002號令

主旨: 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作業要點」第2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目的及意旨: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業經經濟部會銜內政部於109年11月17日修正發布,爰配合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作業要點」第2點,刪除營業登記證書應記載事項有關負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項目;另為提升管理效率,將附件4「承裝業名冊」及附件5「技術士名冊」修正合併為附件4「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及其技術士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