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090823279號公告 主旨: 預告訂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規費收費標準」(預告終止日110年3月8日) 訂定目的及意旨: 按規費法第7條規定,機關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審查、評鑑或核發證書者,應徵收行政規費。內政部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管理要點第4點第1項、第5點第1項、第7點第1項及第8點規定,受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登錄申請、登錄證書展延申請、增列認定品目申請之書面審查、實地評鑑、核發或補(換)發登錄證書等業務;為健全規費制度,爰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擬具「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規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