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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依法檢討設置通風或排出設備,其於外牆設置開口或貫穿外牆時,是否牴觸「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或「不得設置窗戶」等規定疑義1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內授消字第1090829802號函

主       旨:為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依法檢討設置通風或排出設備,其於外牆設置開口或貫穿外牆時,是否牴觸「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或「不得設置窗戶」等規定疑義1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