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090823264號令 主旨: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 修正目的及意旨: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於99年5月24日發布施行迄今,未曾檢討修正。為配合108年11月18日訂定發布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並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反映實際成本,爰依現行辦理書面及實地審查所需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計算,修正本標準第2條、第3條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證書名稱之規定,並將應繳納之審查費調整為每件新臺幣3,000元整。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總說明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