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回頁首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090823264號令

主旨: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

修正目的及意旨: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於99年5月24日發布施行迄今,未曾檢討修正。為配合108年11月18日訂定發布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並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反映實際成本,爰依現行辦理書面及實地審查所需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計算,修正本標準第2條、第3條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證書名稱之規定,並將應繳納之審查費調整為每件新臺幣3,000元整。